5年内退休
新老办法对比算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补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退休但缴费不满15年
不发基本养老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15年。
缴费满15年退职
按月领取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破产
计发养老金不再扣减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待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80%超过此标准时再按新标准执行。
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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