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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最低养老保险基数下调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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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

  ■10月1日起,可按照新标准缴费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从今年年10月1日起开始。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河北省2011年月最高缴费基数为8076.51元,以此为基数月缴费额为1615.30元。

  也就是说,河北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经济情况,在107.69元至1615.30元之间选择确定月缴费基数。参保人可选择按月缴费、按季度缴费,也可选择按半年、年度缴费。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养老保缴费和养老金水平密切挂钩。因此,该负责人提醒,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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