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作为补差计发:
补差=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
应发基本养老金=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案例:
张先生,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000元,那么补差为100元。即张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1000元+补差100元=1100元)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办法出来:
补差=(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M
应发基本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补差
M根据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同而取值不同,具体如下: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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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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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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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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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首次领取待遇的,M=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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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M=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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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2010年9月起领取养老金,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100元,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为1200元,那么补差为90元{(1200-1100)×90%=90元}。
即李先生首次月领取养老金为1190元(原办法计算的1100元+补差90元=1190元)。
附: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
1、基础养老金=本市200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25%)
注:原按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2110元;原按镇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采用2004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20元。
2、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种年限×0.2%-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调节金(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注:(1)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1993年标准工资+国、省发补贴34.44元)÷(1993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100元+国、省发补贴34.44元)×调整系数0.8×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月缴费工资÷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1995年度月缴费工资÷199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实际缴费月数+......2000年度月缴费工资÷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年缴费月数)}÷(1994年6月底前缴费年限×12+1994年度至2000年度实际缴费月数)×199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1993年至1999年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见下表(单位:元/月)
注:以市属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镇区标准缴费的参保人职工月平均工资采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a01、a02、......a05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
(3)计发比例: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为1.2%;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1%;
(4)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原既有按市属标准缴费又按镇区标准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采取按比例分段计算。
3、个人账户养老金=截止2006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对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基本养老金不足30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年限中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2010年1月前职保正常缴费年限)满5年或以上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30元/人·月的予以补足。
基本养老金以后按照国家和省调整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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