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 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滞纳金;

  (五) 地方财政拨款;

  (六) 社会捐赠;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 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 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工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 责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