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海南修改城镇养老保险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增加二款规定作为第三、四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款和第四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本人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四、第七条中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一款修改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销毁登记等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