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创立时期(1951—1966年)
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小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
1953年,政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作为社会保险总基金,70%存于各企业工会,用于退休退职专用;规定退休费为职工本人工资的50%一70%。
195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和退休待遇做了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即可退休;退休费按工作年限的长短,以退休时基本工资的50%一80%计发,经费完全来源于财政。
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了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制定了因公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退休办法。
2.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企业缴不起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被撤销,社会保险制度停止运行。
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工资,长期病号工资及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列支”,使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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