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
(二)政策局限因素
一是目前包括威海市在内的部分城市规定,参保人必须在新参保地就业并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费,其原有社保关系才能转移至新参保地,这一规定使得部分没有就业单位,需要自己缴纳社保费的农民工的社保关系难以接续。在无退保政策的背景下,打压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
二是部分农民工游离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外。包括威海市在内的大部分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为捆绑缴费,10%的缴费比例使得部分低收入农民工望而却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允许当地城镇户口、本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户口人员参加,这一规定将外来农民工阻隔于社会保险大门之外。
(三)企业逐利因素
使用农民工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多是微利行业。按照2011年威海市平均基数2500元计算,如果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每月每人需负担750元。按使用50名农民工计算,企业一年需负担社保费45万元,部分缴费意识不积极的企业会采取拖、赖等种种手段,消极应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思路
农民工问题不仅仅是常见的拖欠工资这一表层问题,如何以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取代农民工“土地”保险这一深层问题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分类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建议将其细化为三类分别解决。
一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超过2年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超过1年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
二是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城市中累计缴纳社保费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费不足3个月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农闲时进城务工,农忙时回村务农,所挣每一分钱都要带回农村。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社保缴费记录为间断式、跨地域的农业户口参保人员,他们的社保关系今年在山东,明年在山西,这部分人群有的会成为产业工人,有的会继续做农民,处于非稳定状态。对这类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二)分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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