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体现“长缴多得”的原则,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复员退伍军人、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的人员,自2011年4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重新计发养老金待遇。
3.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包括享受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每月发放50元高龄补贴,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财务基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基金运作行为。加大对基金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力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行政村(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到2011年年底,各行政村(社区)在确保“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基础上,做到“五个一”,即一张信息网[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实现四级联网]、一站式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全程代办)、一张社保卡(每位参保人员拥有一张可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相关事宜的社会保障卡)、一块显示屏(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实时发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一个宣传栏(用于宣传社保政策)。
(二)推进全市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实时共享工程。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完成各自的参保人员生存信息数据中心建设,建立生存信息采集数据库和生存信息比对数据库。人力社保与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数据库建设。到2011年年底,全市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实现全市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实时核查。
(三)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融代办服务延伸工程。积极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层金融代办服务模式。通过与金融服务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合作,到2011年年底,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由金融机构代办。
(四)建立全市城乡居民户籍动态信息沟通机制。各级公安与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户籍动态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及时更新户籍信息数据库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按季交换户籍动态信息,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准确完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到2012年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目标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履行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编制年度预算,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公安部门要认真核实户籍信息,及时提供信息变更情况;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生存信息核查工作,及时提供参保人员生存信息。
(三)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各地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编制,增加2-3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经办规范有序、流程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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