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我市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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