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施行十年之久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即将被修订。由广州市民政局修订的草案昨日首次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露面,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记者注意到,现行的办法仅将年满60周岁以上的户籍公民列为优待对象,修订草案对老年人的定义则删除了户籍限制,泛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修订草案将部分优待项目面向外地户籍老人,如每年中秋节当日,凭身份证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博物馆、艺术馆等,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对优待项目进行调整和增加
现行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个以“市府令”形式颁布的“老年人优待办法”。据市法制办介绍,《优待办法》实施十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因此,原《办法》亟待进行修订。
在制定的过程中,法制办结合老年人优待的实际,重点研究了优待项目的调整和增加、优待范围的适当扩大、老年人优待卡申领对象的界定等内容,并在反复修改、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稿)》。
修订草案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持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老年人; (二)由驻穗部队管理以及计划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干部。
部分优惠惠及外地户籍老人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每年中秋节当日,外地老年人可凭身份证进入未免费开放的公办公园、景区、景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享受半价优惠。此外,户籍不在本市的离休干部在穗期间可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享受持优待卡老人可享受的一般优待、文化体育优待、出行优待和医疗服务优待。
具有广州市原户籍,养老保险(退休费)、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关系仍在本市,并常住本市的老年人,也可办理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卡,享受持优待卡老人可享受的一般优待、文化体育优待、出行优待和医疗服务优待。
部分新增优待
⒈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定点免费体检和保健指导。
⒉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孤寡老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老年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三无”、“五保”、80周岁以上独居及低收入的独居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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