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和广东省相关通知精神,深圳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部分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养老问题。从明日起,符合条件的广东省籍非深户人员和深户人员,可选择向深圳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趸缴仅限两类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今年1月初就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为落实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通过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也发布了《深圳市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然而,一次性趸缴有着严格的规定,并非面向所有的参保人或年龄偏大人员。
根据《通知》规定,深圳目前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只适用于两类人员: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但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广东省户籍的非深户参保人员;另一类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继续缴费条件的深户参保人员。
除此之外,一次性趸缴人员还必须符合: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是在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才可以选择向深圳市社保机构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然后申请在深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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