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下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本报记者 于英杰
核心内容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四大问题详解
A
城镇居民怎么参保
个人缴费可从12个档次中自主选择
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最低30元
《办法》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政府补贴部分——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市、县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养老金怎么领取
将根据物价变动调整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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