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
保险
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今日起,《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
全民保障
■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受侵害后,若“第三方”不赔付,危急时医保基金将先行垫付
亮点解读
养老保险 遗属可领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那些未达到15年规定的,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至15年满,也可以转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疗保险 危急时,医保基金先垫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的若受第三方侵害,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调动,其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生育保险 未就业配偶可报生育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面。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同步播报
养老金上调
将与物价上涨挂钩
昨日,省人社厅副厅长徐毅透露,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上调将形成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徐毅介绍,到今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事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326万、2080万、456万、620万、510万,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770万、工伤保险参保农民工达到200万。
“现在养老金上调都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春节前进行上调,以后,我省养老金上调将与物价上涨挂钩。”徐毅说,我省连续7年进行养老金上调,目前已达全国平均水平。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全省的GDP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从7月1日起,我省将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缴费、缴费年限以及待遇将会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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