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说明:
1、现在社保中心对补缴的审核越来越严格,所需材料也越来越复杂。现在又需要个人写的补缴申请、以及个人写的工作简历,甚至工资证明也由工资条复印件提高到财务记账凭证,不知道以后还会不会增加别的材料,社保真是烦死人。医保补缴3月以上需到劳动局保险科审批,养老等补缴也需审批,因为我们的补缴大多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一般需提供说明及工资条首、中、尾三月复印件。
2、养老保险补缴按照183号令和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规定计算,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补缴工资基数要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来计算缴费额。个人部分仍按当时工资基数和比例计算,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特殊计算方法仅限于补缴养老保险,一定注意!
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时,以其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例如,需补缴的劳动者2005年的工资基数为16701元2007年4月补缴,本市2006、2004年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36097元和28348元。那么,补缴200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16701*36097/28348=21266.26。以此为基数乘以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28%,那么,如果补2005年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应支付5954.55(21266.26*28%)。个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人应承担的费用为16701*8%=1336.08元;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为5954.55-1336.08=461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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