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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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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身份认定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年底截止

  补缴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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