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会议上获悉,凡临沂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可凭有关证件办理参保手续,12月6日开始接受申报,最迟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逾期不再办理。
参保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曾在临沂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临沂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四个条件为: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临沂市城镇户籍;
2、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3、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周岁)
4、1996年1月1日前,与临沂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次养老保险费补缴及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此次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山东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帐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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