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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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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本市(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其参保范围是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在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中的乡村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农籍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的,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1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居住满20年、没有固定收入的老年人,由政府直接发给生活费补助。标准是: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9周岁的,每月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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