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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获赔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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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迟迟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致使其无法领取退休金。于是,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迟延办理退休手续的损失。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建设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损失人民币2521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原告年满50周岁,已达规定可以退休的年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原告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手续,但被告未按时为原告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养老金,造成经济损失,且无原告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能领取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有关部门无法直接查询原告养老金应发数额,故参照原告2008年4月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确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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