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退休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2006年8月,原告年满50周岁,已达规定可以退休的年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在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原告办理申领养老金的手续,但被告未按时为原告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致使原告无法领取养老金,造成经济损失,且无原告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能领取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有关部门无法直接查询原告养老金应发数额,故参照原告2008年4月可享受养老金待遇确定。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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