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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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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政府正式出台《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决定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解读之三: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解读之四:《办法》的出台是党委、政府幸福民生的又一大举措,淮安将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周晓波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一大重要举措。但他同时表示,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让《办法》普惠城镇居民,需要各地分析研判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举措。“比如说,职工有企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自由职业者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一直属于‘夹心层’,没有具体的政策支持,对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如何操作,《办法》明确了相关内容,我市对此还将作进一步细化。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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