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拟统一为15年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拟统一为15年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与《社保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删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并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纳入参保范围。
二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账户问题。《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比例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三是对支付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作了改。
此外,《草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化、补充性的规定。包括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同时,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对向后逐年补缴增加了不超过5年的时间限定,并规定补缴超过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缴满15年,使有关规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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