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草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含失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变化,不再以户籍来区分条件,修改后就简单的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修改草案还增加规定,退休前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人员或在深圳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可按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修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逾期投诉、举报的则不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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