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关清算决定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5、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
6、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补缴的;
7、2010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8、2010年度内,实行定期(按季、半年、年)缴费方式的个人,可以补缴征收期内的费款。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定期缴费方式的个人必须在每个征收期的第1个月内缴清当期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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