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九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数据自动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县级社保机构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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