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不足10年的外来人员,其在厦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今后也可转出至户籍所在地或转至其参保缴费满10年的其他地区。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开出在厦门市的缴费凭证,并协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退休金计算与城镇职工一致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外来员工退休金、个人账户规模、缴费年限等计算方法,今后将与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时的计算方法完全一致,充分维护了外来员工的切身利益,也为今后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打下基础。
据介绍,假定月社平工资3038元不变,以最低工资标准900元为缴费基数,按企业14%、个人8%的比例缴费,缴费年限分别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进行静态测算,外来员工能领取的退休金月标准分别为389元、518元、648元、777元、907元和1036元。
不过,由于社平工资将不断增长,故外来员工今后退休金水平还会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缴满15年外来员工可在厦门办退休
今后,外来员工也可在厦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正式对外公布,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外来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可办理退休手续,按《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自退休手续办理完毕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死亡。
而达到退休年龄时,外来员工在厦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凭个人身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逐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这样一来,降低了领取退休待遇的门槛,为外来员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初步统计,目前约有70万参保外来员工可从中受益。
政策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将提高到14%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外来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今后将逐步与厦门本市户籍人员一样统一为14%,但作为过渡期,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外来员工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2%,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年的过渡期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2%,主要是考虑到提高缴费比例将使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给企业一个适应期。
经测算,《办法》执行后,按目前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00元和企业缴费比例14%测算,企业每月需为每位外来员工缴费126元,全年缴费总计1512元。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办法》对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今后外来员工按《办法》参保后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或回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随同转移。外来员工符合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条件时,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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