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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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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细则如下: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他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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