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了《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并从今年开始执行,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攀枝花市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可在户籍所在县(区)自愿参保。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我市三区两县获准整体纳入了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攀枝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元(比目前国家核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55元高出5元)。
《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资金的余额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及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条件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办理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不用缴费,从规定之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个人缴费
标准分10档 多缴多得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上级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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