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办法》实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在办法实行之日年满45周岁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本办法实行之日,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在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联社缴费
长沙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信息确认和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联社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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