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什么时候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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