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年金是有企业税收优惠的,但是没有个人税收优惠,如果一家企业为员工买了个税递延养老险,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会降低,因为年金是税后支出的。员工可能届时只肯缴纳最基本的企业年金额度。”一名业内人士表示。
企业年金目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管,而商业养老保险由保监会在推动、监管。“由于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养老险分别由两个部门在管理,因此当中还存在不少需要协调的地方。”上述人士补充道。
多家养老险、寿险公司紧急召开研讨会,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局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涉及个人税收优惠部分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及我国尚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保监会副巡视员施红在“2010陆家嘴(600663)论坛”上表示,个人税延性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