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办法,即这三种养老保险关系实现互连互通。
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三个平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不同的人群。根据我省的情况,在“十二五”时期,我省大力推进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加快,将有大量农民进城,村民变城镇居民。还有近百万农村劳动力流动,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老后回到农村和城镇养老。这部分人群,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换衔接,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根据通知,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折算缴费年限。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延长缴费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规定一次性计发的待遇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项下,并终止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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