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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提至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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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行条例》1998年10月27日获通过,并曾在2000年年底、2006年7月两度修正。此番,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市法制办昨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情可登录该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本次征求意见截至3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该办。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拟提至2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

  ●现行缴费比例为18%,修订草案里上升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弹指10年,深圳养老法规第三次大修。从昨日开始,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此次《修订草案》,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将大幅扩大,几乎涵盖所有户籍、非户籍在业人员。与此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提升到职工缴费工资的21%,比现行缴费比例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现行条例》1998年10月27日获通过,并曾在2000年年底、2006年7月两度修正。此番,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了《修订草案》,市法制办昨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情可登录该办官网(http://fzj.sz.gov.cn)查询。本次征求意见截至3月15日,市民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该办。

  ■三大调整

  覆盖范围扩大

  自由职业者也可自主缴纳

  深圳养老保险从单纯企业,迈向全市大范围覆盖。根据此次《修订草案》,覆盖范围包含了所有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和职员,甚至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现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在此次《修订草案》中,首先修改了条例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公务员群体,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调低

  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40%—300%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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