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本办法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储存额不可提前支取或挪用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建立账户,健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资料。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外,还包括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教服刑人员养老金待遇停发
按照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鼓励社会团体参加扶持资助
据了解,此次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政府提倡和鼓励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对于重度残疾人,其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等级认定工作。
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定期公布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门将按标准编制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