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
日前,记者从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现在起到年底,梧州市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均可补缴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集体企业职工凡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可以补缴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所在集体企业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企业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其中职工所在企业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成立的,则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属于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另外,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城填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桂政发[2006]54号文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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