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保险可转移到新参保地
《草案》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新参保地。”从业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规定转移到新参保地,也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转移到待遇领取地。“从业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个人帐户余额的情形外,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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