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开始施行老年居民户籍满5年不缴费也能领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江南八区人员,现在起将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南京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适应哪些人群?
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以下称江南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按市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区县由本区县统筹,执行本区县标准。
“办法”有啥规定?
根据该办法,南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本市户籍不满5年,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须按规定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满5年,按规定缴纳保费,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等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需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何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由市人社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南京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状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区(县)政府或街道(镇)、村(社区)集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保费。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保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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