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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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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的档案中必须具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此,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是档案转移的必备要件。如此类单位未将该失业人员的相关养老保险证明整理归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应不予接收。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一、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的档案中必须具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此,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是档案转移的必备要件。如此类单位未将该失业人员的相关养老保险证明整理归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应不予接收。

  二、如何处理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三、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是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养老金手续。

  四、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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