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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要求简化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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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分别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出要求。

  明确参保人员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政策和流程。文件对新农合参保人员到城镇就业、农民工返乡以及城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三种情况下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做了规定。同时,为逐步打破地区壁垒和城乡分割,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协调发展,文件规定,各地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障碍。

  对加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提出要求。一是明确个人在参保中的义务,要求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责任,明确由经办机构负责传递参保(合)凭证信息和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三是提出要加强部门合作。要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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