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和职工经审查合格后即可按程序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年内补缴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对于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政策规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经初审、上报、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中尚未参保的城镇企业职工中1986年9月30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后无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标准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放,这部分人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的养老金不再补发,也不参与历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后,随我省再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参与调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但其参保前在城镇企业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和漏保人员的有关规定补缴。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如果是在《劳动法》实施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补缴,也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从使用当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当时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办法与企业职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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