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协保人员社会保险相关问题
(1)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后,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沪府办(2000)32号文规定免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比例按本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2)协保人员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的,可到"协保专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银行为协保差额缴费人员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个人缴费卡"。单位及协保人员按月将社会保险费注入其缴费帐户。
单位和协保人员当年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单位和协保人员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统一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含协保人员原记帐额)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记帐额时,超过部分按规定转入个人补充社会保险帐户。
(4)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本人实际办理退休手续至到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一次性预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但继续存入个人帐户用于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5)经国家经贸委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协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计算养老金时。
(6)协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死亡的,由社保机构根据其死亡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按规定计算应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额并予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7)协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协保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原单位应办妥退休手续,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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