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员工社会保险的计算与缴纳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本专题主要概述社会保险的内容性质、社会保险费的负责机构、保险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缴费申报程序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责任。

  员工社会保险的计算与缴纳

  一、专题界定:本专题主要概述社会保险的内容性质、社会保险费的负责机构、保险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缴费申报程序以及违反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名词解释: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案例分析

  案例1: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也不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2002年6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3年10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评析】本案实际上涉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小张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一是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是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案例2:临时工亦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1985年2月,曹某某作为临时工到某百货公司工作。1994年起至1997年9月,百货公司直接与曹某某签订临时工合同。合同就曹某某工作性质、期限及工资待遇等作了约定。期间曹某于1996年5月将户口转为城镇户口。1997年10月起,曹某某继续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该百货公司未再与曹某某签订任何合同。同年12月23日,某百货公司口头辞退曹某某。之后,曹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补建其个人养老账户,从1993年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所谓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本案中,曹某某自1985年起即在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工工作,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某百货公司给予曹某某的待遇并无不妥。在1995年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后,曹某某是否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参照当时的有关劳动政策及劳动部上述两份复函意见执行。在1996年5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废止了《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后,曹某某享有的权利更为明确。某百货公司仍将曹某某作为临时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明显侵犯了曹某某的权利,该百货公司应当为曹某某补缴该时起的社会保险费。鉴于曹某某原为农村自理口粮户,自1996年起成为城镇居民。在1996年5月前,其不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所规定的应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对象,因此某百货公司应该从1996年5月起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