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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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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1月25日我区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据了解,《意见》要求,2011年7月1日启动的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并通过试点,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即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起步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盟市级统筹。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意见》要求,在基金筹集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三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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