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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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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市又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在全市铺开,这项政策,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使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龄达到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若年龄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缴费年限每少1年月基础养老金减发3元。同时,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不用缴费,经本人申请,次月就可按月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也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在补缴到账后的次月向其按月发放105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再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中资金可继承

  根据政策,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帖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其户籍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继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于领取养老金人员,其户籍转到统筹地区以外,仍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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