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移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下月底前出台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 4月起正式申请缴费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户口迁往外埠时,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
今天上午9点半,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4月1日起,开始正式办理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内容
参保人群: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限和上限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权威解读
打破城镇和农村“二元障碍”
市劳动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表示,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北京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隗淑容说:“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另据了解,2009年1月1日实施之前,女同志不满55周岁,男同志不满60周岁,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如果超过了此年限,就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今年56岁到59岁的女性居民被一次性地纳入到老年保障体系里来,每月可以享受200元福利养老金,只在今年将这类人群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以后不再扩大范围,今年在56岁到59岁的女性居民应在年内申请该福利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异地转移: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市转移: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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