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返还
隗淑容表示,对于养老保险关系随户口迁入外地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对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细则
1.大龄居民连续缴费够条件可享受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权威解读
自愿延期缴费最长5年
隗淑容处长表示,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
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可享受养老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可享受养老待遇。
2.居民领取养老金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1.“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同时,折算的资金将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
参保办法: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同时,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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