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生育保险待遇重复享受问题上,明确了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增强抗风险能力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社保法》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明确了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方面,增加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社保法》及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
如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发包方违法转包要担工伤责任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依据《社保法》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明确了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草案》借鉴部分省份的做法,把“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等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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