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
l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
(一)镇政府招聘的职工;
(二)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民办教师、义务兵;
(三)个体经营者;
(四)其他务农者、务工者。
前款第(二)(三)(四)项公民的投保年龄为20周岁至59周岁。
l投保人缴费须知
(一)补助对象和缴费比例:
1、同一集体组织的投保人,均有权享受该集体的补助;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和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投保人。
2、村企业对职工及其他人员的集体补助,应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7%提取,提取的集体补助在税前列支。个人应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纳方式和标准:
1、月缴纳:按月缴纳标准最低为10元,每增加2元为一档次,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投保人所在集体统一组织缴纳;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所在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
2、阶段性缴纳:阶段性缴纳标准最低为1000元,每增加200元为一档次;阶段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在若干年内缴一次,也可以在任何一年内缴一次或多次。
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和所在集体视经济状况而定。
(三)其他规定:
1、投保人迁往外地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转至其迁入地,迁入地未实行养老险制度的,可将其名下的养老保险费积累总额退还本人;
2、投保人被招工、招干、提干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l养老金给付
(一)投保人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