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江苏实行新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
记者昨天获悉,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505元,以此为依据,计算出新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3375元。今年7月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将由目前的2991元上升至3375元。
据介绍,江苏省每年7月1日开始新一年的社保年度,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75元,比上年度增加了384元。
何为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
由于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每年都在上升,所以即使是缴费年限完全相同、缴费基数也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只要不是在同一社保年度内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也会不一样。假设两个缴费年限均为30年整,且历年缴费工资都是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样的两位职工,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今年七月份退休就比今年六月份退休的高出115.2元。
依据省政府第36号令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7月前后退休计算有何不同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退休的“中人”,实行过渡办法,设定5年过渡期。今年6月30日这一过渡办法将结束。为了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江苏最近又制定了一个新的过渡期办法,即对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数额的,其差额部分按下列标准计发补差: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90%;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70%;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50%;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30%;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办理退休的,为差额的10%。201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不再计发补差。
假设南京市民张师傅将于今年6月份退休,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22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600元,按照“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54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4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90%的封顶基数。”因此在老过渡期内,每月要补发给张师傅一部分养老金,数额为:(新计发数额-老计发数额-540)×90%+540=(2200-1600-540)×90%+540=594元,最终张师傅实际每月可拿到1600+594=2194元。如果他今年7月退休,那么他的养老金就是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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