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下月起实行
厦门本市户籍中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但从未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都可通过一次性补缴而符合退休条件,无需再继续按月缴费,补缴后的次月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天,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该项政策。
厦门户籍居民
分类别参保补缴费用
补缴人员具有厦门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厦门市行政区域以外)建立过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年1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补缴基数不低于补缴时的社会平均工资的60%;以个人身份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缴费比例为20%。去年1月1日至去年6月30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未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此前已参加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缴基数为补缴时的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去年7月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厦门市户籍;从未参保或已参保,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从未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曾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1999年7月1日后参加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15年。
去年7月1日前已参保,2011年6月30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具有厦门市户籍,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去年7月1日后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缴费的基数和费率按厦门市执行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缴费规定执行。
另外,原来参加过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本人愿意,也可以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再次转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恢复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现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足15年后可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到龄外来员工
按20%比例逐月缴纳
不具有厦门市户籍,原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去年7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此前本人1999年7月1日后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及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1999年7月1日后在厦门市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期间的缴费以厦门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女性外来员工若在50至55周岁期间仍继续就业的,这期间可以外来员工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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