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借鉴部分省份的做法,把“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等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
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方面,《草案》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建筑、施工等企业违法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发生工伤后,难以有效落实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草案》规定,对于工程(业务)违法发包或转包后发生工伤,承包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逃匿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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