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市民月缴225享养老金450
从本年7月起,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及农村居民将统一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昨天,市人社局网站发布《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从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试行办法》,农村居民按照最低每月10元的缴费标准缴足15年,到60周岁领取的养老金约为175元/月,按最高缴费标准130元缴费,届时可领取的养老金是531元/月。而未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城镇老年居民,可选择月缴225元按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待遇。
新办法整合两大养老险下一步向城镇职工“看齐”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2008年9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为城镇无定期养老待遇老年居民的老年保障作出了制度性安排。2010年10月,广州市整合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颁布了《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全面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而此次的《试行办法》,就是在以上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整合了城镇老年居民和新农保居民两大养老险。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广州将在该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城镇老年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养老待遇,向城镇职工“看齐”。
按照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下同)、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也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可以按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老年居民无定期养老待遇者参保
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户籍老年居民可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可选择按相关规定的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试行办法》中特别指出,在本办法实施时,年满54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女性居民,按本办法参保缴费后,可从56周岁起按本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此类推,年满53周岁的,可从57周岁起享受待遇;年满52周岁的,可从58周岁起享受待遇;年满51周岁的,可从59周岁起享受待遇。
其中,一次性缴纳了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对应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继续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其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可继续按照每月225元的缴费标准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符合原规定免予缴费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继续免予缴费,按照每月45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金,今后参与本办法的养老金调整,并按本办法享受丧葬抚恤费。
昨天市人社局政策法规处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一次性缴费其实更加划算。该负责人指出,因为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今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因此,逐年缴费的参保人有可能面临标准提高后要“多交钱”。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